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522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