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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522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