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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695号之二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388号(**广场3号楼6层3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和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青松公路7458弄588号1幢1层Y区1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