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695号之二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388号(**广场3号楼6层3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和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青松公路7458弄588号1幢1层Y区1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被告浙江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