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0)苏1191执恢28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爱民、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钱爱民、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接到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