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恢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爱民、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191民初3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钱爱民所有的位于溪园新村22幢302室、长江路77号1幢、长江路77号2幢负1层、长江路77号2幢第1层、长江路77号2幢第2层、长江路77号2幢第3层、长江路77号2幢第4至5层、丹徒香格里拉庄园桃园翠谷56幢第1至2层,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无处置权;轮候查封钱爱民所有的苏L×××**机动车,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号、苏L×××**号、苏L×××**号机动车各一辆,但本院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2020年10月28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江苏中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1191民初36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