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798号
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住所地镇江市。
经营者:***。
被告: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钱爱民,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保全费4206元,合计9792元,由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光萍
人民陪审员沈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