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798号
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青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集镇。
经营者:***。
被申请人: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6幢第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2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孔频,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钱爱民,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孔频、***、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孔频、***、钱爱民、***、***、***、**价值7372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长乐电子元件厂、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孔频、***、钱爱民、***、***、***、**银行存款7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6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