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47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未缴纳。
审判员汤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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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