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517号
原告:南京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73639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耀华社区润湖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香,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1224246H,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7号。
原告南京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已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