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乐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832号

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90号。

法定代表人:江龙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