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832号
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90号。
法定代表人:江龙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