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5661号
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14031934N,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彬,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1224246H,住所地**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