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24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珠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1224546H。
法定代表人:陈绍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114056、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聚
审 判 员  陈明贤
代理审判员  季秀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