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1民初8467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