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仲审字第0252号
申请人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才,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海洋公司称,仲裁裁决违法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明知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故意不向仲裁委员会填写正确的公司的住所地,而导致其公司没有及时收到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文书。其公司是在2015年7月15日才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所有材料,其中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是2015年5月19日邮寄的。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海洋公司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违反法定程序,故海洋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91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云
审判员顾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