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440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山路29号(华西金融楼)。
法定代表人:吕苏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才,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芊蕙,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舟山市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壹区80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兵,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浩,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工程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宇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海洋工程公司诉称,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泓宇公司为改造其“民龙6001”船舶,先后向海洋公司借款210万元,扣除拖航费,泓宇公司实际结欠海洋工程公司借款157万元。诉请法院判决:1、判令泓宇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7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泓宇公司承担。
被告泓宇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工程船舶服务年度合同》,约定泓宇公司将“民龙6001号”船舶提供给海洋工程公司从事约定的海上作业相关的活动,本案属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又因“民龙6001”的船籍港在舟山,泓宇公司住所地也在舟山,本案应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另外,即使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海洋工程公司诉称,借款系为改造“民龙6001”船舶,根据法律规定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9条,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借款系因改造“民龙6001号”船舶而发生,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民龙6001号”船舶船籍港、船舶所有权人及船舶经营人泓宇公司的经营地址均为舟山市,本案应属于宁波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泓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舟山市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