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400号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7550768U。
法定代表人:柴大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12368617。
法定代表人:张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西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扈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