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3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YX9975。
法定代表人:位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数字产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12368617。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330000元,申请人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亳州市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亳州市首信的的担保有限公司药都银行商业银行所有的银行账户20000342904710300000018号提供反担保,解除对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330000元,并由亳州市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提供其药都银行商业银行账户作反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亳州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33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亳州市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提供其药都银行商业银行账户20×××18银行账户3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