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5377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YX9975。
法定代表人:位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文化城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12368617。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新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0241.4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11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758.05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