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化朋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4243号 原告: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12368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共同支付原告垫付款689535.38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萧龙府邸小区工程建设,三被告合伙从原告处承包6号7号8号楼63及地库,合同约定钢管扣件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2月24日三被告与淮北市相山区振兴钢管租赁站签订钢管租赁合同,三被告共欠钢管租赁653523.59元,2021年淮北市相山区振兴钢管租赁站起诉至萧县法院,萧县法院经审理,被告认可是自己租赁用于施工,且同意支付,与原告无关,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民初9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原告共同偿还钢管租赁费653523.59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当庭的陈述,均可证明所欠钢管租赁费653523.59元系三被告个人行为,2023年3月25日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告支付689535.38元,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因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所欠钢管租赁费,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作为发包方不应承担责任,现萧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68935.38元,原告有权向三被告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520条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追偿权纠纷,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