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415号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大黄村邱庄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55元,减半收取19727.5元,由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