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491号之二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大黄村邱庄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2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