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496号之一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大黄村邱庄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2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