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4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627950,住所地江苏省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4580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如下: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尾款103708元。如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付款一并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3月7日、6月10日和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查控,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5.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卫方
审判员***
审判员苏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