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238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09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09月09日生,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淮安市清*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