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严茂洋、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大学科技园A栋410室。
法定代表人:严茂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孔令媛
审判员*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