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普胜交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殷自娟。
上诉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普胜交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字第8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1800万元左右,工程所在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裘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