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7195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张蒙。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红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晓梅
人民陪审员  夏红羽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曹 洁
书 记 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