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3财保237号
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在句容市人民法院的案款440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句容营销服务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在句容市人民法院的案款440万元,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居祥龙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