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

312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初312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承建的被申请人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价值11500万元的苏南小果园1、2、3、4、5幢商品房和商铺22套(位于**楼的**)及所有停车位和华阳镇东门转盘北侧东门水岸综合小区房产及该部分房产在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拆迁补偿款3200万元。申请人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承建的被申请人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价值11500万元的苏南小果园1、2、3、4、5幢商品房和商铺22套(位(位于**楼的**所有停车位和华阳镇东门转盘北侧东门水岸综合小区房产及该部分房产在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拆迁补偿款3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张玉宽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