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南药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2799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江苏苏南药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基公司一审中提交了录音资料的光盘及原始载体,该录音资料能够完整反映双方当事人就利息问题进行磋商的过程及结果,新筑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多次引用该录音内容。新筑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录音资料不完整,隐瞒了对恒基公司、苏南公司不利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新筑公司在一审中对2018年9月4日录音文字资料质证时陈述,双方协商达成50万元利息初步意向的前提是归还1800万元借款,新筑公司上诉称王道标在录音中所作仅要50万元利息的承诺系附生效条件的承诺,其申请再审又主张该50万元利息系计算至2018年2月春节期间的利息。新筑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既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与其在一、二审中的主张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根据录音内容认定王道标对于案涉借款至2018年9月4日一次性计收50万元利息,依据充分。 综上,新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道丽 审 判 员 成荣海 审 判 员 徐 智
法官助理 周 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