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

210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民初210号
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恒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贾黛舒 审判员 徐 达
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