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8337号之二
原告:南京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告: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原告南京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