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置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三桥村。
法定代表人:韩同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置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
法定代表人:罗智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置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宏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管辖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因此,请求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镇江置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镇江市丹徒区,故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