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张和好,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存款448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