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与江苏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与江苏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91号
原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
经营者***,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江苏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与被告江苏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新润程石材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