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民初1187号
原告: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办事处侯庄村西(S324东临)。
法定代表人:戴海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新世纪花园86-1。
法定代表人:于火芳,经理。
原告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经审查查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茂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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