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5民初772-1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礼泉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丹阳市新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丹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原告内蒙古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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