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872江苏远通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3872号
原告:江苏远通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P8U154Q,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林常村。
法定代表人:朱江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252980X0,住所地丹阳市新世纪花园8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于火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远通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远通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
审 判 长  倪玉鑫
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
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