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执2505号之三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702××××。
被执行人
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丹阳市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252980X0。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20)内08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21年5月12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5月1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共计15006.69元。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LF××××)、楚飞牌汽车一辆(苏LF××××)。
委托当地法院办理查封,经协助单位反馈,楚飞牌汽车一辆(苏LF××××)已报废,无法查封;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LF××××)车辆名称不符,无法查封。
3、2021年7月1日,本院向协助单位丹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发出查询函进行查询,经协助单反馈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案应执行1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伟
执行员 范学军
执行员 侯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