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店、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748号
原告:**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云阳街道新世纪花园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252980X0。
法定代表人:龚芬林。
原告**店与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店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170元,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