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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镇江市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198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镇江市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