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3民初12157号
原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某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程某诉被告羊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6元,减半收取8263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