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155号
原告:***,男,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上马墩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上马墩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名都花苑综合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淮安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翟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