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洪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29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传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灌南县财富大街3-13号房产,灌南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拍卖,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设置有抵押权,灌南县人民法院给付本案申请执行人601929.3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灌南县李集乡商业街C2幢10室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并将案款兑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灌南县人民西路北侧国贸大厦415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苏G×××××号车辆和苏G×××××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苏G×××××号车辆,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   新   海
审 判 员  张   玖   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朱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