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与姜堰区通扬钢模出租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3771008T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北侧(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通扬钢模出租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TAP0P2B,经营场所泰州市**区罗塘街道通扬西路****。
经营者:沈其勇,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州市**区/div>
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div>
原审被告:王尊岭,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住淮安市开发区/div>
上诉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通扬钢模出租服务部及原审被告***、王尊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顾连凤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