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

灌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4民初4094号
原告:灌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施杲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北侧(国贸大厦4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兵,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3771008T。
原告灌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搬离原告的出租屋、给付租金12250元、赔偿房屋被占用造成的损失55125元(按2017年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位于灌南县间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半年,被告按此约定租用房屋至2017年9月28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225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被告不接电话,无法联系。
被告苏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灌南县间房屋,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至2015年9月28日,年租金为15750元,按年结算,先付租金后使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租期届满后,双方续签合同,租期仍为半年即至2016年3月29日,年租金未变。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继续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7年9月28日,即一年半时间,租金为47250元。此租赁期,被告欠原告租金1225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答应原告搬离租赁房屋,但至今未搬。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租房合同》、照片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租方应按约给付原告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12250元租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续租,被告应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其占用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参照2017年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被占用造成的损失551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灌南县新安镇国贸大厦306、307、308、309、313、314、315室房屋。
二、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2250元并赔偿因占用租赁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125元,合计67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钱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静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