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万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桂峰,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15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住址。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116民初7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中**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上油费、丢失扣件螺栓费用合计950000元,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前支付150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中秋节)前支付150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前支付150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逾期不付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并按欠款数额的20%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6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立案至今我院对被执行人处置财产查控、查找、处置等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G×××××、苏G×××××汽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G×××××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信用惩戒:
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6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沈 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朱曙光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