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寅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6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