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3781281J,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东路58号慧源星城1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国,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