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0482民初4921号
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良、舒婷婷,被告广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荣创公司与广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应至才2018年8月30日届满,而根据双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工程回访维修质量验收表可见,荣创公司在此前提出包括车间地坪裂缝在内的质量问题,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况且,根据检测鉴定报告,案涉工程地坪存在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之处,且存在混凝土面层厚度不达标、部分垫层所用材料为建筑垃圾等施工中可以克服的问题,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广泽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检测鉴定报告载明的质量问题,广泽公司作为施工人,依法进行保修,不仅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广泽公司主张由其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广泽公司在诉讼中针对检测鉴定报告载明的质量问题已制作了相关修复意见,本院予以准许。荣创公司未待广泽公司对其应当保修的内容进行修复即要求广泽公司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此,已无对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之必要,对于荣创公司的该部分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荣创公司(发包人)与广泽公司(承包人)签订了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泽公司承包荣创公司位于金坛市(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内朱林镇永兴路的厂房工程土建、水电安装及门窗等,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所有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及门窗、车间等,质量标准为达到合格;具体的质量保修内容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总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2016年8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6月26日,广泽公司与荣创公司签订工程回访维修质量验收表,其中保修期缺陷修补情况:根据业主2017年2月20日签发的工程联系单及广泽公司3月24日在荣创公司车间一现场召开的工程回访维修协调会议精神,针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排特聘施工班组实施维修,现已修复完毕,自检为合格。1、综合楼外墙空鼓裂缝铲除、重新粉刷、面层防水涂料、搭拆脚手架、挂设安全网、室内墙面裂缝处理、综合楼屋面空鼓等铲除、浇筑混凝土、清除建筑垃圾等;2、防水处理:车间屋面天沟漏水、车间屋面与综合楼墙面间漏水和综合楼屋面渗水入车间墙面、综合楼屋面空鼓返修、注浆、防水卷材、清除垃圾;3、车间围墙边地坪沉降、浇筑混凝土处理等。验收检查评语:已按业主要求和拟定的维修施工方案,全部整改到位,如今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施工方应继续履行质保义务,积极配合业主做好回访维修工作。2018年6月30日,广泽公司与荣创公司又签订工程回访维修质量验收表,其中保修期缺陷修补情况:广泽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对荣创公司车间一厂房工程进行了工程施工质量回访,针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排王明生施工班组来厂区进行维修,现已修复完毕,自检为合格。1、防水处理:车间南面第二、三条屋面天沟漏水、车间与综合楼交界墙面大门上部漏水和综合楼沉降缝漏水;2、车间地坪细小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安全功能,暂不予处理。验收检查评语:已按业主要求和拟定的维修施工方案,全部整改到位,如今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施工方应继续履行质保义务,积极配合业主做好回访维修工作。 诉讼中,荣创公司申请对广泽公司承建的荣创公司1号车间的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对荣创公司1号车间地坪施工质量、地坪沉降以及开裂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作出安贞司鉴【2019】建鉴字第004号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根据现场随机抽取不同结构部位进行检测鉴定,结论如下:(1)所检部位混凝土面层强度符合设计要求;(2)混凝土面层厚度共检测8点,其中7点不符合设计要求,1个点符合设计要求;(3)所检部位垫层材料有建筑垃圾和素土两种,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建筑垃圾厚度超过150㎜,素土垫层无法检测厚度;(4)所检部位压实系数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二、地坪出现开裂及沉降等损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混凝土面层厚度不达标、部分垫层所用材料为建筑垃圾,压缩性相对较高,承载力低,且基层压实不到位所致。 针对广泽公司提出的修复意见,荣创公司提出,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才同意由广泽公司进行修复。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回访维修质量验收表、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安贞司鉴【2019】建鉴字第004号检测鉴定报告载明的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1号车间(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永兴南路26号)内地坪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修复以常州市金坛区城建档案馆存档的施工文件为标准;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必须予以配合;修复费用由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26370元,由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蒋华 人民陪审员  戴静 人民陪审员  石瑛
书 记 员  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