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财保134号
申请人:连云港久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久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久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存款231,286元。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31,286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经过结算,被申请人尚欠210,260元。根据材料供应合同,被申请人还应该支付申请人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久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286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久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